需要。婚礼登记需要在男婚女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婚礼,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礼登记。
婚礼登记条件为:
1.当事人需要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需要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婚礼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婚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加盟;
7.婚礼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需要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婚礼登记的程序:
1.需要婚礼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婚礼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婚礼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婚礼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综上所述,只须夫妻双方有一人的户口所在地为领证所在地既可。